現行《》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與第三方債權債務問題的處理,即對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的處理無明確界定亦無法明確界定,實踐中法官處于不同的認識水平,不同的切入視角,實體判決
現行《》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與第三方債權債務問題的處理,即對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的處理無明確界定亦無法明確界定,實踐中法官處于不同的認識水平,不同的切入視角,實體判決往往難予做到當事人追求的客觀公正,有的既是法院作出了公正的裁判,紛爭仍難予平息,因此,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之處理,確值得我的探究。如趙某(男)與錢某(女)經人介紹于1995年初接觸并確定戀愛關系,次年年底登記結婚,并生一女孩,婚后第四年,夫妻倆先后下崗,不久開店經營飲食娛樂城。期間,錢某的表弟李軍向趙某借款4000元,趙某的同學吳望向趙某夫妻借款50000元。飲食娛樂城開業不到一年,因經營不善而轉讓給他人,夫妻感情也因開店鎖事發生磨擦并產生較大矛盾,經親朋好友調解無效,趙某遂于2002年初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本院經過庭審,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判決不準離婚。發生法律效力后,趙某于半年后再次向本院請求離婚,本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認為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其離婚并進行、小孩撫養亦一并下判。在分割財產時,將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即對李軍的4000元債權,對吳望的50000元債權判歸錢某所有,由錢某向李軍、吳望主張債權,錢某以債權無法實現為由,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后錢某仍不服現已進入再審程序中。本案中,本院首先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進行了量化,然后,按照 均等分割,照顧女方的原則 進行劃分,且將債權判歸女方,計入其所分得的范圍內,從形式上看,這確實體現了照顧女方的原則,無可厚非。然而這里出現了一些值得思考的問題:法院應如何處理離婚夫妻的共同債權債務問題?女方是否能真正獲得兩項債權?是否真正的維護了女方的權益、第三人權利的如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