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雖辦理離婚手續,但仍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居期間,男方借款用于家庭經營,后男方出車禍死亡,債權人將女方告上法庭。5月27日,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判決女方
夫妻雖辦理離婚手續,但仍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居期間,男方借款用于家庭經營,后男方出車禍死亡,債權人將女方告上法庭。5月27日,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判決女方給付債權人借款5萬元。
湯陰縣城關鎮的林青與劉妮原來是一對夫妻,2005年7月2日,雙方因吵架離婚。離婚后,他們仍在一起同居生活。林青與劉妮在湯陰縣西關做服裝批發生意,因缺乏資金,去年1月4日,林青向朋友劉丹借款5萬元,并向劉丹出具了借條。去年11月15日,林青出車禍身亡。劉妮料理完林青的后事后,劉丹向劉妮提起借款一事時,劉妮以2005年就已與林青離婚為由,拒絕承擔債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林青與劉丹的民間借貸關系明確,且合法有效;林青與劉妮雖辦理了離婚手續,但仍在一起同居,對外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外人很少知道二人已離婚,且林青死后,劉妮以妻子的名義料理后事,二人之間構成同居關系;林青所借之款用于共同的家庭經營,故應認定該款系林青和劉妮同居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故劉妮對這5萬元共同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鑒于林青已死亡,故該筆借款應由劉妮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