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男)與李某(女方)2004年12月在北京市某區登記離婚。雙方約定: 1.男方趙某與女方李某自愿解除婚姻關系; 2.雙方無子女,無撫養糾紛; 3.婚后無共同財產; 4.婚姻關系存續
趙某(男)與李某(女方)2004年12月在北京市某區登記離婚。雙方約定:
1.男方趙某與女方李某自愿解除婚姻關系;
2.雙方無子女,無撫養糾紛;
3.婚后無共同財產;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各自名義的借款由各自償還。
離婚手續辦理完畢后,趙某的朋友齊某向趙某索要其借款20萬元,趙某以各種理由不予償還,甚至到后來音信皆無。無奈之下,齊某只得向林某索要。李某拿出離婚協議對趙某說,其已與趙某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的借款歸各自償還,趙某向齊某所借款項雖然發生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雙方已約定誰的名義借款誰償還,因此,拒絕償還。
無奈之下,齊某以趙某、李某為被告,向北京某區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糾紛訴訟,要求二被告連帶償還20萬元借款。
李某到庭辯稱,在2004年初,趙某雖然借原告齊某20萬元用于開公司,但自己從來沒有見過這些錢,更沒有用過這些錢。在離婚時,雙方已然約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償還,因此,自己不應該承擔還款義務。
【法院判決】
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某在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齊某借款20萬元用于經營公司,該借款應該認定為共同債務。現齊某向二被告主張欠款,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故判令趙某、李某二人連帶向齊某還款20萬元。李某在償還齊某借款后,可根據與趙某的離婚協議主張自己的權利。
【律師意見】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夫妻共同生活、經營活動,或者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2、原則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明智夫妻之間有關債務的約定。
3、對于共同債務,夫妻應負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不因離婚、一方死亡而免除,也不因當事人的約定、法院就份額的判決而改變。當事人的約定、法院判決的份額盡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一方對全部債務清償后后者清償超過雙方約定份額的,可以依照約定向對方追償。
4、即使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但其收入確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亦是共同債務。本案中,趙某向齊某所借的款項是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共同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5、本案中,李某夫妻未能證明該債務已與齊某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亦不能證明齊某對夫妻二人是否有債務約定知情。所以,應當認定為趙某夫婦共同債務。
6、共同債務,由趙某、李某承擔共同責任,不因離婚而改變。離婚協議的效力限于趙某夫妻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