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向離婚雙方主張債權案例 案例介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借錢做生意欠下上萬元債務。離婚后,債權人將夫妻雙方告上法庭要求還款。日前,福州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案件
債權人向離婚雙方主張債權案例
案例介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借錢做生意欠下上萬元債務。離婚后,債權人將夫妻雙方告上法庭要求還款。日前,福州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借款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2002年7月,福州市民劉先生向林先生借款14000元做生意,劉先生向林先生出具借條并約定借款月利率為0.2%。借款后,劉先生一直沒有償還本息。2006年9月,林先生將劉某及其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法庭查明,劉先生與林女士以前系夫妻,于1993年登記結婚。2003年3月,經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判決還對夫妻財產作出分配: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經手的債務由各自承擔。
在法庭上,林女士提出,與劉先生雖然曾是夫妻,但雙方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有書面約定:夫妻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劉先生做生意期間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其個人承擔,與林女士無關。
福州市中級法院指出,劉先生的借款行為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盡管法院在離婚判決中對夫妻財產作出分配,但不影響債權人向夫妻雙方請求償還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對于林女士提出的雙方曾約定由劉先生自行承擔經營期間債務的抗辯事由,法院指出,林女士無法證明林先生在借錢給劉先生時知道有這一約定,該約定只在林女士和劉先生之間發生效力,不影響林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最后判決:林女士和劉先生共同承擔償還借款本息共計15464元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