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婚前購房的產權歸屬及婚后還貸部分性質認定 個人婚前購房,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則該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這一點沒有異議。但是,婚后還貸部分性質認定有爭議,我
一、個人婚前購房的產權歸屬及婚后還貸部分性質認定
個人婚前購房,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則該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這一點沒有異議。但是,婚后還貸部分性質認定有爭議,我認為,還貸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依此理由查封張某房產,理由不夠充分。
二、婚后產生的,一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之間關于債務約定的除外。本案正是基于這一點裁決執行張某婚前財產的。
三、法律允許因為共同債務執行婚前財產
夫妻雙方對于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任何一方均有義務償還債務。用以償還債務的財產并不局限于夫妻共同財產,當然首先應該選擇用共同財產償還。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共同債務之后,如果已經離婚,那么,有權追索對方,要求承擔相應份額;如果沒有離婚,則無此項權利----稍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