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間婚前的債務不能因離婚而消滅。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是夫妻約定財產制,那么怎樣理解夫妻間婚前的債務不能因離婚而消滅呢?本文滬律網通過相關法律知識為您解釋
導讀:夫妻間婚前的債務不能因離婚而消滅。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是夫妻約定財產制,那么怎樣理解夫妻間婚前的債務不能因離婚而消滅呢?本文滬律網通過相關法律知識為您解釋了夫妻間婚前的債務不能因離婚而消滅的知識,由滬律網婚姻法欄目組總結整理。
首先,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是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夫妻對其財產所作的約定,是一種協議,是基于特定身份關系上發生的財產約定制度,同時受到其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雙重調整;也是一種財產合同,有適用合同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只是主體和內容要受到一些限制。它體現了平等、自愿的契約自由原則,同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在本質上又是合同,在契約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要受《合同法》的影響。
《婚姻法》第19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這是對1980年《婚姻法》第 13條規定上加以補充和完善,將夫妻約定財產制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
合同債權作為特殊身份關系的夫妻之間的財產契約,可以算是一種特殊的合同,主要是由婚姻法調整,但在契約的訂立、解除、違約責任等方面,卻要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應受合同法的制約。
其次,夫妻間婚前的債權債務不因結婚而混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有兩端,一端是債權人,一端是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了,即所謂的混同。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主體,只有在他們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才能組成具有特殊身份關系的聯合體。對外該聯合體具有整體的性質,對內夫妻雙方并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建立而各自喪失獨立的人格,當事人雙方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是夫妻關系存續的前提。他們在婚前的債權債務不能因為結婚而混同。
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說債權人和債務人必須合二為一,成為一個民事主體。本案是借款的雙方當事人結婚,對外來看好象是一種合并,即對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對外形成的債權債務來說,李某和趙某是一個民事主體。但是,對內而言,李某和趙某仍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因為根據我國法律,男女結婚后仍是獨立的個體,并不能視為一個人。合同法中的 同歸于一人 是指兩個有債權債務關系組織合并為一個組織或是由于債權或債務的轉讓使得債權和債務歸于同一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結婚后仍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這里,婚前的財產包括債務,意味著一方的婚前債務也應由該方承擔。換言之,夫妻之間可以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即李某和趙某結婚不能產生債的混同。只要李某能證明婚前借給趙某3萬元,則這3萬元就是李某的個人財產,李某當然能在還款期限過后要求趙某償還結婚前借的3萬元,向趙某主張自己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