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姜和妻子小紅都是普通工人,他們剛結婚的那兩年,雖然經(jīng)濟上不很富有,但他們的小日子過的還是蠻開心的。后來,小姜看到身邊的一些朋友都在忙著炒股、或者做生意, 案情:小姜和妻子小紅都是普通工人,他們剛結婚的那兩年,雖然經(jīng)濟上不很富有,但他們的小日子過的還是蠻開心的。后來,小姜看到身邊的一些朋友都在忙著炒股、或者做生意,小姜就也盤算著想做點小生意掙點錢。于是,他就瞞著妻子向朋友小強借了5萬元錢,和別人合伙做起了生意。可誰知,由于他不善于經(jīng)營虧了本,不但沒掙著錢,就連借來的5萬元本金也打了水漂。后來小紅知道了這事,氣的不得了,一怒之下就和小姜協(xié)議離了婚。小姜是追悔莫及啊!他苦苦哀求妻子不要離開他,并且保證,以后一定會好好工作,掙錢還債的。經(jīng)不住小姜的一番懺悔,小紅就原諒了丈夫,仍然和小姜住在一起,對外他們?nèi)匀皇欠蚱尴喾Q。他們周圍的鄰居和朋友也都不知道他們已經(jīng)辦理了離婚手續(xù)。
過了一段時間,小姜和妻子小紅商量著打算買輛汽車跑出租,可算算手頭攢的買車錢還差2萬元呢。于是,他們就找到一位姓王的朋友借了2萬元錢,借條上是小姜簽的名字,借條中約定:半年后歸還全部本息。買了車之后,這夫妻倆就開始跑起了出租車,掙的錢除了用于他們的家庭生活外,其他的都存起來準備還債。可是天有不測風云啊!他們剛剛開始出租車營運三個月的時間,小姜便在一次駕駛途中,因酒后開車、撞傷行人被判了刑,剛攢的一些錢也都一股腦的賠給傷者了。后來,小強和小王都找到小紅,要求小紅償還他們的欠款。小紅拿出她和小姜的離婚證說:“當初小姜借小強的5萬元錢做生意是瞞著我的、我根本就不知道,而且,那5萬元錢也因為小姜不會做生意全都虧掉了。借小王的2萬元錢買車的時候,我和小姜早已經(jīng)離婚了。所以,這兩筆錢都是小姜的個人債務,和我沒有任何關系,你們還是等小姜出獄之后再找他要吧!”
問題:小紅和丈夫小姜離婚前后的兩筆借款,哪筆是共同債務?哪筆是個人債務呢?為什么?
1、兩筆借款都是他們夫妻共同債務;
2、兩筆借款都是小姜的個人債務;
3、離婚前的是小姜的個人債務,離婚后的是他們夫妻的共同債務;
4、離婚前的是他們夫妻的共同債務,離婚后的是小姜的個人債務。
答案:1
法官點評: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和離婚后的債務分配。
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可見,法律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個人債務的認定是相當嚴格的,因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借的債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債權人是很難知道的。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基于夫妻婚姻關系的連帶性,應當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要使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的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有兩個途徑,一種是夫妻雙方事先進行了夫妻財產(chǎn)約定,并且債務人還要明知該約定;另一種是與債權人明確約定這筆債務是屬于其個人的,與其配偶無關。可這兩種做法在現(xiàn)實生活中能做到的人不多。就拿本案來說,小姜向小強借款5萬元時小紅的確不知道,并且這5萬元后來全部虧損了,沒有用于他們的共同生活。但是,小姜和小紅既沒有進行夫妻財產(chǎn)約定,小姜在向小強借錢時也沒有明確約定這筆債務與小紅無關,所以這5萬元借款將被視為他們的共同債務,應當由小姜和小紅共同承擔。
至于小姜和小紅離婚以后向小王借的2萬元,應該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因為小紅雖然和小姜離了婚,但仍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他們之間就是一種同居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chǎn)、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按共同債務處理。小姜和小紅向小王借錢時雖然已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但二人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借錢時小紅是知道的,所借的2萬元用于購買出租車,跑出租的收益用于兩人的生活,所以這2萬元應當認定為小姜與小紅的共同債務,小紅對這2萬元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簡介:鄭暉,女,鄭州市惠濟區(qū)法院法警大隊政委;畢業(yè)于鄭州大學法學院經(jīng)濟法專業(yè)。曾先后在本院研究室及民二庭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學理論知識和實踐經(jīng)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