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連軍欠王士福5萬元錢,該欠款系張連軍(男方)與李俊英(女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連軍做生意所欠。一年中王士福多次向張連軍催討,但對方就是賴著不還。2007年春節
案情
張連軍欠王士福5萬元錢,該欠款系張連軍(男方)與李俊英(女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連軍做生意所欠。一年中王士福多次向張連軍催討,但對方就是賴著不還。2007年春節過后,王士軍又找到張連軍家,張連軍的妻子李俊英說自己已與張連軍離婚,要錢直接去找張連軍本人;王士福找到張連軍,而此時張連軍卻出示一份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說法院已將該債務判給了女方,自己已無義務還此債務。但該欠條系由張連軍出具的。王士福無奈,于2007年3月將張連軍與李俊英二人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決二人共同償還欠款5萬元。
審理
滑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債務是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雖雙方離婚時法院判決該債務由女方償還,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故法院判決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欠款5萬元。
說法
債權人仍可以將夫妻二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
曹明樂(滑縣法院萬古法庭副庭長):
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中對債務的負擔問題雖然作出處理,但僅對二被告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法院的裁判文書對夫妻分擔債務的這種債務承擔,沒有征得債權人同意,此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內部間債務分割的一種方式,因此,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因此,原告同時起訴二被告是正確的。
一方認為超出自己承擔的份額時可以向對方追償
秦濤(滑縣人民法院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該條規定,張連軍償還了該筆債務后,如果認為超出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可以基于法院的判決書起訴女方李俊英,向李俊英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