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夫妻債務糾紛的表現形式 夫妻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進行民商事活動中所負的債務,它包括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隨著市場經
一、 夫妻債務糾紛的表現形式
夫妻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進行民商事活動中所負的債務,它包括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夫妻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各種經濟活動中去,民事交易活動頻繁,夫妻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從事生產、經營、理財、消費等活動,負債現象十分普遍,夫妻債務問題日益復雜多樣。離婚案件越來越多地涉及夫妻債務問題,其正確認定與處理,直接影響離婚雙方的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也關系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
離婚案件涉及夫妻債務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 存在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房以一方名義向銀行的按揭貸款。
2、 存在夫妻個人債務,但一方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
3、 虛構債務,離婚一方為了達到多占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無端編造債務或者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夸大債務數額,損害離婚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4、 惡意逃避債務。離婚雙方協商同意全部或大部分財產歸離婚一方所有,而債務歸另一方償還,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二、 夫妻債務的處理
(一)夫妻債務的處理原則
1.公平合理原則。在離婚債務處理中的公平指離婚雙方債務分擔上的公平,不允許離婚的任何一方強行多分得財產或少分擔債務,損害另一方的利益;同時,公平也指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公平,不允許借離婚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所謂合法,即處理離婚中的債務問題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我國法律關于債權債務問題處理的原則和規定,防止對同一債務在離婚訴訟中,做出相互沖突的事實認定和裁判。
2. 保護債權人利益原則。這一原則是對公平原則的補充,也是處理離婚債務時所要特別強調的一個原則。在處理夫妻債務時,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所關注的無疑是離婚雙方對債務的分擔問題。實體裁判主要是依據婚姻法關于離婚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而依據目前的審判模式,債權人一般對離婚中夫妻債務分擔不知情,債權人處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必須特別強調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保護債權人權益,避免在離婚訴訟的債務處理中造成對債權人權益的侵害。
3. 不及于第三人原則。按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于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不得免除對債務的償還責任。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和債務的分割,對原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債權人。為增加法院裁判文書的權威性及嚴肅性,可在文書中注明對債務的處理約束離婚雙方,不約束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