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從訴的性質歸類于確認之訴,即確認婚姻關系是否維持或解除。人民法院在確認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應予解除時,必將涉及子女撫育和財產分割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中,財產分
離婚從訴的性質歸類于確認之訴,即確認婚姻關系是否維持或解除。人民法院在確認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應予解除時,必將涉及子女撫育和財產分割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中,財產分割中關于夫妻債務的認定或處理,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債權能否實現,實現的期望值有多大,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人民法院對夫妻債務的認定。由于離婚是一種基于人身關系而成立的確認這訴,審判實踐中尚無債權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離婚訴訟的先例,因此,如何保護債權人的權利便成為離婚訴訟中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侵犯債權人的權利的主要表現
離婚訴訟涉及的財產分割屬于夫妻財產法律制度調整的范疇。財產分割是人民法院對夫妻財產的范圍、種類、歸屬及債務清償等問題,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夫妻債務清償是財產分割的一部分。夫妻債務按形成的原因可分為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單方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所需,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單方債務是指夫或妻非因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所需,未經對方同意為自身利益而形成的債務。單方債務原則上以個人財產清償。人民法院如果對夫妻共同債務或單方債務作出不當認定,就會侵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審判中,侵犯債權人的權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種情況:
1、共同債務認定為單方債務。人民法院受條件的限制或其他困素的影響,將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債務認定 為由夫或妻一方償還的單方債務。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夫妻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而另一方予以否認,夫妻一方卻無證據證實,從而經人民法院確認為單方倆債務。此種情形容量出現在離婚判決中;另一種情形是夫妻雙方為逃避債務,將原本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自認為是夫妻單方的債務。此種情形多存在于調解這中。無論是經人民法院判決還是經過當事人自認,判決書或調解書一旦生效,即成為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經確認的事實,債權人若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則不會為法院所支持。人民法院經常會以判決書或調解書為依據,作出用夫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債務的裁決。用夫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債務與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債務相比,在實現債權的期望值方面會大大降低;有時甚至得不到實現。
2、債務未被認定。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主體多為親屬、朋友、同事、同學等。這些人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出庭作證,經常困為與夫妻一方有利害關系而被不被人民法院認定。甚至連夫妻單方的債務也未予認定。既未認定為共同債務也未認定為單方債務的結果,使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處于模糊狀態。其既有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模糊,即債權的與誰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是夫妻雙方還是夫妻一方;也有法律關系內容上的模糊,即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夫妻債務未被法院認定,容易使人產生夫妻沒有債務的錯誤認識。而事實上,夫妻債務未被認定不等于沒有債務。但當債權人向夫妻雙方或工方主張權利時,夫妻雙方或一方會以此抗辯,使債務案件的審理由簡單變復雜。既為法院的審理工作增加難度,也為債權人實現債權帶來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