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認定?
下列債務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臺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于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能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首先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償”。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能否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個人債務當然通過個人財產還,當然個人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中債務方享有的份額。夫妻間的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明知或對債權人有利,不對債權人形成對抗力。既然是共同財產,也應當留下另一方的份額。這是與共同債務償還結果不同的表現,共同債務用全部共同財產償還。而個人債務只用共同財產中個人的份額償還。
那么怎么證明債務是夫妻個人債務呢?
對于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則可有例外:
1、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
2、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于對方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