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債務如何處理?
夫妻生存一方首先應證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能證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用于個人不合理的開支(賭博、吸毒等所負債務),法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債務應由生存一方清償。
(2)夫妻個人債務
被繼承人死亡后,其債務由其繼承人清償。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