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A、徐B于2003年8月份登記結婚,于2013年7月辦理了離婚手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李A無業,在家看護小孩。2013年1月,李A向鐘C借款20萬元,并立下借條,內容為:“今借到鐘C人民幣貳拾萬元整,借期1個月。借款人:李A”。之后李A將借款全部用于賭博。其后李A又陸續向鐘C借款總計達80余萬元。借款到期后,經鐘C多次催收,李A均未還款。后鐘C于2013年9月起訴法院,將李A和徐B訴至本院,要求李A和徐B還款。徐B認為,李A所借款項屬于李A的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應共同償還。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A的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審法院認為,第一,李A借款發生在李A與徐B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李A借款時,沒有在借條中約定該借款為李A個人債務;第二,李A、徐B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沒有訂立各自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無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且一直都共同生活,另外徐B是否知曉李A對外借款,李A、徐B之間有無借款的合意,該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等,鐘C沒有監管義務。故一審判決徐B與李A共同償還上述債務。
徐B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A無業,結合徐B與鐘C的丈夫系同事,借款期間李A、徐B未購置大宗家庭用品。李A借款未償還,鐘C作為一般理性人未向李A的丈夫徐B提及李A借款事宜及催收,仍多次大額借款給李A,鐘C應當認識到該債務李A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于所借款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后經徐B充分舉證,二審法院結合案件事實情況后,改判李A借款屬于個人債務,徐B不需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分析
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債務。近年來,債權人起訴時將舉債人以及其配偶一起告到法院,在無足夠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該配偶一方會被認定為共同債務人,要求承擔償還責任。
但對于無舉債一方來說,如果一方在外舉債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項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種情況下要求債務人的配偶承擔債務責任并不合理。若要避免“被負債”的結果,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主要有兩種證明方式:
一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在實際中,負債的配偶一方若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時,則被認定為個人債務,配偶一方不需承擔。
二是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若夫妻證明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的,也視為個人債務。
但上述兩種證明方式在實踐中難以收集證據,故為更好引導舉證方的舉證責任,2014年,最高院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2014)民一他字第10號】進行過批復: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同樣,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關于“撤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建議”的答復中回復:“關于舉證責任分配,一方面對于夫妻來說,如果一方在外舉債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項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種情況下要求債務人的配偶舉證證明其不知道該債務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因為這等于是要求其證明一種主觀狀態。如果將債務人向其配偶告知舉債情況視為一種行為,則沒有告知就是沒有行為,要求對于不存在的行為證“無”,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
因此,債務人的配偶只能設法證明債務人所借款項沒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提供這種證據對于債務人的配偶來說也是有一定難度的,但并非不可能,實踐中不乏成功的例子。相對于舉證責任分配給債務人的配偶來說,分配給債權人則更不合理。”
律師建議
夫妻一方舉債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較為普遍,但問題處理時也較為復雜,尤其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舉債給其配偶造成損害的情況,受害的配偶一方需要證明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證明是否存在個人不合理的開支等一系列舉證問題,從而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要求舉證時須謹慎處理,做好充分的證據準備。因此建議讓專業婚姻繼承律師盡早介入,根據案件事實提供專業建議,以免承受巨額債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