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孫某和鐘某兩夫妻第三次訴訟離婚期間,孫某的朋友趙某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狀告孫某于2012年6月25日借其20萬元,現拒不歸還。在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中,趙某提供了借條及催款通知書,并稱這20萬是其從家中保險柜中取出現金,步行至孫某經營的店內交給孫某用于店面裝修的。孫某對趙某訴稱的事實均無異議;并訴稱涉案借款的用途為:其中10萬借款用于裝修孫某和鐘某名下房屋,另外10萬元于2012年7月20日用于提前償還購買該房屋時的銀行貸款;同時孫某訴稱,該筆借款是發生在與其妻子鐘某婚姻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其和鐘某共同償還。法院根據原被告的陳述,依法將鐘某追加為第三人。
訴訟結果:
法院駁回趙某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面對上述情況,鐘某如何才能不承擔該筆借款清償責任?
主張原告趙某主張的借款事實不存在:
1、申請對該借條的實際形成時間進行鑒定:因不具備鑒定條件而無法進行。
2、申請法院調查孫某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以查看其借款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2012年6月24日,孫某名下賬號為6228XXXXXXXXXXX4950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內余額為167 562. 37元。2012年7月20日,孫某自上述銀行賬戶內支取100 000元。當日,孫某向中國建設銀行償還個人購房貸款100 000元。
3、調查原告趙某當時經濟狀況,以查看其有無出借能力: 趙某擁有多套房產,且從事經營活動,但在借款時,其亦擔負著巨額銀行貸款。
綜上所述,孫某缺乏借款的合理性與必要性,趙某當時的出借能力也是值得懷疑的,這樣趙某僅憑借條和借款人孫某的自認,而無相關交付借款的證據,其訴訟請求是難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裁判摘要
如果夫妻有一方存在和他人惡意串通,偽造婚內共同債務嫌疑的,夫妻單方承認債務并不能免除債權人舉證其與夫妻一方的債務關系真實存在的責任,債權人仍然要找出證據證明雙方債務的真實性。借款人配偶未參加訴訟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該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為查明案件事實,應依法追加與案件審理結果具有利害關系的借款人配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形成實質性的對抗。出借人僅提供借據佐證借貸關系的,應深入調查輔助性事實以判斷借貸的真實性,如舉債的必要性、款項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的,應綜合考慮出借人的經濟狀況、資金來源、交付方式、在場見證人等因素判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對于大額借款僅有借據而無任何交付憑證、當事人陳述有重大疑點或矛盾之處的,應依據證據規則認定“出借人”未完成舉證義務,判決駁回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