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債務離婚后誰承擔
目前婚姻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態勢,而每一婚姻案件中幾乎都會遇到債權、債務問題。對離婚后債務承擔的具體處理辦法作出介紹:
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向他人所負的債務(包括結欠他人的其他款項),在夫妻雙方已離婚的情況下該由誰來償還呢?如該債權人(即他人)以借貸或欠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列誰為被告呢?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后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
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
2、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于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于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于賭博、吸毒等;
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于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于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最為集中的體現夫妻離婚的過程中,一種是在夫妻離婚時進行劃分,這種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離婚方式有關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則夫妻雙方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債務或者離婚損害賠償,當然這種約定本身,對債權人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離婚,依據婚姻發第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定.
法院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進行判決。但由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處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相聯系,筆者認為法院在判決時,對于可以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進行判決;但對夫妻債務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沒法確定的,或可能被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對于這種情況由于缺少債權人的介入,法院應該告知另行處理,而不應在判決中進行確認。這樣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債權。對于法院在離婚判決或在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中已經確認或處理的債務,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的規定,法院的判決或夫妻的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只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債權人一樣可以向離婚后的夫妻提起訴訟,要求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