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被負債”糾紛多
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選擇離婚通常是一種解脫。但有時候,情債易斷,錢債卻難清,尤其涉及到財產分割、債務清償總會生出諸多事端。相對弱勢方想盡早一拍兩散,互不虧欠,沒成想卻因“被負債”,糾葛數年難有結果。
據澎湃新聞報道,遭遇婚姻背叛的一位當事人陳玲,在離婚前夕卻官司纏身,起訴她的是丈夫舉債的對象,陳玲對舉債一事一無所知,債權人卻要求她和丈夫共同承擔高達337萬元的“債務”。
由這個案例,可見離婚“全身而退”之難。事實上,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是處理離婚財產糾紛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因為這不僅涉及到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還牽涉第三方的債務權利。欠債還錢這件事沒有爭議,只要債權關系真實存在,債權人自然能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但如果欠債的是已婚人士,事情就不太好辦了。目前,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也就是常說的“24條”),只要錢是在還沒離婚前借的,即使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的舉債,也該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當然,有兩個例外情形,要么另一方能證明借債被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要么夫妻財產本就是AA制的,且債權人也知道有這回事。
但從證據學上講,任何人很難為沒有發生的事實舉證,故非舉債的配偶一方很難證明自己“不知道或不同意配偶舉債”;而司法實踐中,一些判決法院僅憑白紙“借條”+“24條”,就認定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或承擔連帶清償巨額債務的責任。法律學者呂曉昀梳理某地方中院審理過的此類案件,發現判決結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比例逐年上升,大比例的法官傾向于推定婚姻期間的個人借款為夫妻共同負債。
“24條”初衷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雖有損害非舉債配偶一方法益的傾向,但其并非“惡法”
將一方個人舉債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樣的認定對毫不知情的另一方來說極不公平。比如在不少離婚案件中,一方對另一方在外舉債的情況完全不了解,也沒有從中獲利,卻莫名其妙要背上債務。比如前面提到的陳玲,八起債務糾紛案件一審判其共同承擔丈夫的借債,工資被法院凍結,看不到出路的她甚至想要自殺,好在經歷了一番波折,截至目前已有一個案子改判。
正因如此,“被負債”者把矛頭指向“24條”。今年5月,微博上一篇《婚姻有風險,領證需謹慎》的文章被瘋狂轉載,昵稱為“被負債-泉州蘭瑾”的作者,稱自己“是婚姻法第24條的受害者”,講述“被負債”的血淚過程,提到“只要24條沒有被廢除,你因為結婚而有可能背上巨額債務的風險就是無處不在的”。事實上,國內已經有“反24條聯盟”百人群體,他們將“24條”視為惡法,呼吁廢除這條法律。
這里殷律師強調一點:婚姻法只有在第四十一條規定了“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并沒有不分青紅皂白的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切債務都歸結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法院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只是一個“解釋”,本身不是法律,大家不要錯誤的把賬算到婚姻法的頭上。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杜萬華曾解釋“24條”出臺的背景——當時“出現一個情況,夫妻雙方聯合對付債權人,以作假的方式通過離婚將財產轉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債務。這種現象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比較突出,欠發達地區也有所反映。”針對這一情況反復討論,傾向于保護債權人權利的“24條”出臺,效果顯著。今年4月,包頭日報報道了一個假離婚、真逃債的案件,夫妻為逃避債務而協議離婚,約定丈夫承擔所有債務并且“凈身出戶”,幸好法院及時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避免離婚“被負債”的鑰匙
首先要明確家事代表權的范圍。從法理上講,夫妻對家庭事務有平等的決定權,這包含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因日常生活發生的交易(包括出借給他人小額金錢或者物品),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第三方有理由相信其中一方的決定代表夫妻共同的意見。也就是說,夫妻任何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向朋友借錢,朋友都可默認“借錢”是夫妻倆的意思,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一方主張還錢;第二層意思是,對于家庭重大事項,夫妻應該協商一致而為之,否則只能是配偶單方的意思表示,債權人也應該明了這個法律原理,謹慎確認此等大額舉債是否是夫妻共同決定或經過非舉債配偶方同意的。法院更不應依據一個沒有法律效力的24條直接判決非舉債一方配偶還錢。
在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意見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遠比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律認識的透徹,該院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筆者歸納浙高院的意思為:為日常生活的小額負債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或者雙方共同償還;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負債,除了夫妻雙方一致同意或者非舉債方追認、表見代理之外,均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不得向非舉債方要求償還。這樣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又防止了非舉債配偶一方“被負債”的發生。
實踐中也有債權人提出:如果舉債人有意隱瞞結婚的事實、或者提供婚姻關系證明很麻煩,我怎么知道他有無配偶或配偶是否“同意舉債”呢?這里筆者只能告訴你:出借大額金錢是你的權利而不是你的義務,你犯不著急急慌慌沒有搞清楚對方的真實婚姻情況就一定要借大額資金給別人,債權人自己沒有盡到的注意義務,不應指望法律給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