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夫妻債務被區(qū)分為兩種類型即夫妻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同一債務是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無論是對夫妻各方的利益還是對債權人的利益來說,其影響都十分重大。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guī)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可以大致分為如下幾類: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y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yǎng)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yǎng)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里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協(xié)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xié)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二、個人債務
而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guī)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義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從司法實務中下列情形所負債務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yǎng)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的債務。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三、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區(qū)別
夫妻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的區(qū)別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債務是否為夫妻雙方的合意。如果債務是經過雙方的同意,不論是妻還是夫,不論債務帶來的利益是否夫妻共享,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fā)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3)用于非法目的債務應屬于個人債務。無論是夫或妻所借債務,不論是否取得利益,只要債務為了非法目的,該債務應當屬于個人債務,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