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與李某是鄰居,2012年1月16日,雷某向李某借款5萬元,借款理由為做生意周轉之用,并出具了借條。后面經調查查明,雷某的妻子對此次借款并不知情。之后,雷某以種種理由拒不償還欠款,李某也未曾向雷某之妻催討過。不久前,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以雷某與其妻子為被告。
經調查發現,雷某借得該款后,大部分用于個人購買地下六合彩。2013年9月21日,雷某因涉嫌詐騙罪主動投案。公安機關查明,2011年以來,雷某因購買地下六合彩虧損巨大,先后通過多次與他人簽訂虛假合同,騙取他人近千萬元,但該借款5萬元并未列入詐騙數額范圍。
另外,雷某投案的八天前,在桂陽縣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住房三套,一套歸女方所有,一套歸女兒所有,一套歸兒子所有;各自經手的債務各自負責償還,雷某一次性補償女方20萬元,作為撫養三個小孩的各種費用,憑欠條支付。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桂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本案被告雷某在2012年1月16日向原告李某借款5萬元的事實,有雷某出具給原告的借條和雷某的當庭認可予以證明,對此法院予以認定。該筆借款雖然大部分是雷某個人揮霍掉了,未用于家庭,屬于雷某個人債務,應由雷某償還,但二被告于 2013年9月13日自愿離婚時,雷某將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歸女方及兒女所有,自己則凈身出戶。而夫妻共同財產中雷某所占的份額明顯足已償還原告借款5萬元,現二被告將共同財產約定歸女方所有,女方應當在接受雷某應占財產份額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5萬元,應予支持。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雷某償還原告李某借5萬元,被告雷某前妻在其接受被告雷某所占財產份額范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