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
法律雖然從概念上明確了了認定的標準,但是在實踐中 ,區分寸卻是很不好拿捏分寸的。
單就認定夫妻個人債務而言,同時符合認定《婚姻法》第19條三個條件的其實不多。在我接觸的很多案件中,雖然夫妻一方去借的錢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夫妻婚后可能沒有明確的約定AA制;或者即使約定了AA制卻沒有告知債權人;甚至即使有一部分債權人對債務人夫妻AA制的情況有所了解,卻抱著 “多個人還錢總是好的”的心里,不愿意對明知的事實自認。
2、當事人對于夫妻債務應該留存哪些材料?
一旦債權人主張是借款夫妻共同債務人,未實際借款的當事人又無法證明債權人知道你們夫妻是AA制的;筆者建議可以從該筆借款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作抗辯理由,具體的抗辯證據可以圍繞借款時沒有共同舉債合意、借款后沒有對錢款實際把控、錢款的用途不是為了家庭三個方面來組織。
3、借款給已婚夫妻應注意哪些方面?
實踐中,也常常發生夫妻共同合意欺騙債權人的情況,常見的有惡意轉移財產,故意將財產轉移到一方名下,或者共同訴訟手段將債務定義為婚后個人債務,導致一部分債權人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世界上各國針對此一點,采取了很多保護措施,如《德國民法典》第1410條規定:“婚姻合同必須在雙方同時在場訂立,并由公證人作成筆錄。”《法國民法典》1394條第1款規定“夫妻間的所有財產協議,均應在公證人前,有訂立協議的諸當事人或他們的委托代理人到場,并均表同意的情況下作成。”以及我國澳門特區的《澳門民法典》也采用公證程序,規定選擇夫妻財產制的婚前協議必須以公證書形式訂立,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我國大陸地區,并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各個法院的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其中溫州中院更是以意見的形式加重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因此建議債權人可以借鑒目前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的做法。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合同均要求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債的形式要件非常完整,有些借款時沒有夫妻非舉債方簽名的,也會通過事后補簽的方式予以追認并承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樣,不管借款真實用途為何,夫妻非舉債方在庭審中均不會有抵觸情緒,判決后也能服判息訴。筆者建議,若借款時只要求夫妻一方償還的,則只要一方簽字即可;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則應當要求夫妻另一方也簽字。若借款時只有夫妻一方簽字而又起訴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應當由債權人承擔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