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內債務離婚后變更分擔有效嗎?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該條與《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釋法原理上都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婚姻當事人借婚姻逃避債務而設立的制度。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如上文所說,離婚夫妻債務如何分割,達不成協議的,首先需要確定離婚前債務的歸屬。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除夫妻一方只要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十一)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通常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離婚夫妻之間對婚內債務做出的協商分擔協議,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也就是說,此時如果債權人向其中一方主張債權的話,那么該方也有義務進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