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彭女士:我與林某是一對“80后”小夫妻,2014年2月結的婚。個性獨立的我們都不喜歡對方干涉自己,于是口頭約定:結婚后,雙方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的債權債務各自負責。2014年3月底,林某以其個人做生意為由,向我借款15萬元。2014年5月8日,我要求林某補寫借條,林某遂親筆書寫借條一份,內容為:“茲借到彭某現金人民幣拾伍萬元整,借款人林某 2014.5.8”的借條,并按上手印后交給我。2014年11月底,我們因感情不和,經協商后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中也有“婚后男女雙方無共同財產、債權和債務”的明確表示。現在我叫林某還錢,林某一直不肯還,說是以前夫妻之間的債務不必償還。請問林某所說的合理嗎?
跑腿記者:記者咨詢了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劉良歡。劉良歡律師認為,彭女士與林某原屬夫妻關系,其雙方婚后各自財產各自所有的約定,是雙方處分其財產權利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他人利益,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林某在其婚姻存續期間向彭女士借款人民幣15萬元,可以確定該借款是林某的個人債務,林某應該償還給彭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