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郭某于2005年登記結婚,2012年雙方因感情不和提起訴訟程序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同意離婚,但對一筆欠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產生較大爭議,不能達成一致。經法院審理查明,此筆債務形成于2010年,郭某因母親患病,以自己名義向親屬借款6萬元支付的醫療費。
張向龍、左丹丹律師認為: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了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等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發生的債務。
結合本案,郭某的6萬元借款形成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用于履行對郭某母親的贍養義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