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的張女士與廣東的阮女士系多年好友,今年3月份,阮女士因償還銀行借款及生活所需,求助好友張女士借款80萬元周轉一個月,張女士為幫朋友湊借了款,可是還款時遭好友違約,雙方鬧翻至法庭。庭審時,阮女士未露面,郵寄一份答辯狀至法院,要求分期償還,遭到張女士堅決反對,近日,這起民間借貸案件經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阮女士、孔某夫妻共同償還借款80萬元及其利息。
經審理查明:被告阮女士與孔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3月31日,阮女士因償還銀行借款及生活所需,與原告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 800000元,借款期限30天,實際借款期間以借據簽署之日起算,月利率25‰,利息于償還本金時一次性付清;張女士于2014年3月31日前將 200000元以現金方式支付給阮女士,剩余600000元劃入阮女士指定賬戶;合同履行地為舒城縣城關鎮等內容。合同簽訂當日,原告按約定借款,被告阮女士分別出具了借條。同年7月因被告拖延還款,原告張女士認為系夫妻債務,將被告阮女士及其夫孔某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償還80萬元及給付利息。并當庭提供了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及給付借款的相關證明。
被告阮女士答辯:原告訴稱的800000元借款及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借款事實均屬實。被告因投資失誤等因素,無法如約償還,無顏面對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分期償還。
原告張女士認為被告阮女士、孔某系夫妻關系,且借款用于還銀行借款及生活所需,系夫妻共同債務,被告一再違約,已傷朋友之情,不同意分期還款。
法院認為,原、被告借貸關系是合法的,本院依法予以保護。被告理應按期還款。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限制,對超過部分的利息,本院依法不予保護。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2014年六個月期內的貸款基準利率為年利率5.6%,故可按此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2.4%計算原告的借款利息。兩被告系夫妻關系,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應共同償還。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