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財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夫妻債務包括夫妻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當然在實際訴訟中債務怎么來確定由誰來分擔是經過相當具體的分析與審理才能確定下來的。筆者曾代理一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被告主張曾對外借債10萬元,并且有證人2 名出庭作證。應該說此形勢對原告相當不利的。但是,在原告方詢問證人時,此兩名證人對此債務的說法是不一致的,一名講此債務是在銀行給的現金,且當時兩證人與被告共三人在場;另一名則說是將存折給的被告,由被告自己去取錢的,給存折時三人也就是兩證人與被告在場,去銀行取錢時不是三人同去的。在法官的進一步詢問下,此二證人的證言更是南轅北轍,分歧很大。結果這筆10萬元的債務最終未被法庭認可。
二、夫妻參與經營的企業的債務由誰來承擔。
有的夫妻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投資設立了企業以經營并獲利,當然,勝敗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業是對外欠很多債務的。那么這些債務是怎么來分擔呢。
簡單地說,這和這些企業的性質有關。
如有的企業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做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當然對雙方在公司的股權進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進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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