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20天,岳父向女婿借款1萬元,事后卻將到期借款5000元還給了其女兒,并由女兒出具了1萬元的收條。女婿對此不認可,將岳父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借款。12月24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判決岳父張先生歸還女婿嚴先生借款5000元。
今年4月6日,嚴先生與張先生的女兒張小姐登記結婚。同月25日,張先生向嚴先生借款1萬元,并由張先生向嚴先生出具借條,雙方約定涉及借款的還款期限及數額為今年7月及明年2月各歸還5000元。而在今年6月中旬,嚴先生與張小姐因感情不合開始分居,張小姐回娘家居住。嚴先生即向張先生催還借款,被告知其中5000元借款已歸還給女兒,并認為如嚴先生與其女兒不離婚,到明年2月份仍將余款5000元歸還給女兒。今年11月,因嚴先生向張先生催還借款未果而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張先生歸還借款1萬元。
在法庭上,嚴先生認為,當時張先生急需用錢向自己借款1萬元。現張先生雖稱已將借款5000元還給其女兒,但自己未拿到張先生所說歸還的借款,該款項是自己婚前的個人自有存款,故張先生應當將該借款歸還給于他本人。
張先生則辯解,對向嚴先生借款并出具借條的事實無異議。該借款前期的5000元已還給女兒張小姐,張小姐與嚴先生是夫妻關系,將借款還給女兒也就是還給了女婿。現其女兒已向自己出具收到1萬元的收條,但其中的5000元尚未歸還,到明年2月份到期再還給女兒。
法院認為,張先生向嚴先生借款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張先生理應依雙方約定的還款數額及還款期限向嚴先生履行還款義務。現張先生認為已將到期借款5000元歸還給張小姐,已履行還款義務之辯稱,因嚴先生對此不認可,且張先生向案外人歸還借款的行為損害了嚴先生的合法債權利益,故對該辯稱理由不予采納,張先生應承擔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的法律后果。
同時,對嚴先生要求張先生歸還全部借款1萬元的主張,因依雙方約定其中5000元借款之還款期限尚未屆滿,且張先生不愿提前履行,據此,嚴先生對此亦予以主張不符雙方約定,法院無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