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與債權人形成的個人債務同樣具有“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的外部特征,而要將這種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的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區別開來,關鍵是要統一證明的標準。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就成為債權人與夫妻另一方爭辯的焦點問題,也構成訴辯雙方力爭證明的對象。正是這種利益的高度對抗性,決定了判斷真偽的標準主要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是否達成了關于“個人債務”的書面約定。如果僅有夫妻雙方的陳述,而沒有債權人的自認,“個人債務”的事實就難以確認。總之,嚴格掌握夫妻一方“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證明標準,對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維護財產交易的安定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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