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常出現這種現象: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協議將財產歸在一方名下,將債務歸在另一方名下,致使債權人舉債無門,債權無法實現。近日,永定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判令原系夫妻關系的兩被告人共同償還借款債務。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被告谷某先后向原告李某借款1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書》。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被告谷某未向原告李某償還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2008年4月,被告谷某與另一被告王某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載明:夫妻共同財產歸王某所有,所有債務由谷某負責償還。
法院認為,本案債務是在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且被告王某未有證據證實系被告谷某的個人債務,因此應當認定為兩被告共同債務。兩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該債務由被告谷某負責償還,只能作為兩被告在離婚時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債務承擔的內部約定,而對原告所享有的債權不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故兩被告應共同負責償還該借款的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