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被他人拍裸照逼其離婚,為面子該女寫了借款據而成被告。3月26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李先生要求被告張女士歸還借款25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張女士因與丈夫感情欠佳結識了單身的李先生,幾次見面后便開始同居。2006年,該女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法院沒有支持。2007年,兩人開始發生矛盾,張女士便向李先生說明保持朋友關系。李先生認為是張女士欺騙了他。2008年2月中旬,李先生約張女士到賓館,對張女士說,你現在身段很好,我給你拍張照片留住青春吧。經李先生的軟磨,張女士沒有吱聲,李先生即拍了幾幅張女士全身 “艷照”。張女士反悔要求刪除裸照,李先生堅持要和她結婚后再刪除。為了臉面張女士表示同意離婚,為相信張女士的承諾,李先生要張女士保證,張女士便同意寫保證書,“我保證以后和你一起生活,如果不離婚,我欠你25000元還給你。”張女士把寫保證書的談話過程用手機錄了音。事后,張女士便不再和李先生聯系。李先生便拿著張女士出具的保證書,向法院起訴要求張女士償還借款2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主張張女士借款為民間借貸款項,理應就借款事實的發生承擔舉證責任。現李先生提供的證據僅只有保證書,該書證上并無借款事由和還款日期的一般借款糾紛通常具備的記載。而張女士提供的錄音證據,證明力顯然大于李先生提供的孤證的證明力。故法院無法支持原告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