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張某于1990年結婚。婚后張某沾染上賭博惡習,欠下大量賭債。為了償還賭債,自04年至2005年,張某瞞著王某分10余次借賭友款共計6萬余元。因為沉迷賭博,張某對家庭不管不問。2006年12月,妻子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與張某離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張某提出自己欠款6萬余元系夫妻共同債務,要求王某分擔。那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賭博欠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
本案的焦點是對張某所欠6萬元賭債性質的認定,即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關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療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在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考慮: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
參照上述判斷標準,本案所涉及的賭債,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在舉債之前并未產生共同借債的合意,并且被告張某的賭博行為亦沒有為家庭生活帶來任何利益,因此,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另外,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夫妻雖為婚姻的主體,且在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夫妻作為人格獨立的個體,他們仍可以存在與婚姻無關的個人利益與責任。賭債的產生很明顯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應當由債務人自己負責清償。
綜上,正確劃定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界限,對于維護夫妻的共同利益、夫或妻的個人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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