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陜西省旬陽縣人民法院蜀河法庭審結一起因丈夫拒絕扶養重病之妻,妻子無奈之下向親友借錢治病引起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何某某、孫某某二人于2000年1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2003年12月,妻子孫某某被診斷患風濕性心臟病。之后,因家庭瑣事夫妻雙方產生矛盾,丈夫何某某遂外出打工,打工期間,何某某很少回家,而且對孫某某的疾病以及女兒的生活也不聞不問。2006年下半年,孫某某病情加重,急需手術治療,何某某不管不顧,孫某某無奈之下,向薛某某等14名親戚借款48600元用于治病,并約定2007年5月還款。逾期,孫某某無力償還借款。
2007年6月11日,薛某某等14人依法向旬陽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何、孫夫婦二人償還借款本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孫某某因患病而向薛某某等14名親友借款用于治療疾病,其借款手續齊全、理由正當、用途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孫某某應在約定期限內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清償。本案借款在被告何、孫二人婚姻存續期間,應屬被告何、孫夫妻共同債務,兩人應當共同償還,并互負連帶責任。據此,法院判令被告何、孫夫妻二人向14名親友償還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