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同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也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債權人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并要求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債務人或債務人的配偶對此能夠證明的,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夫妻雙方除為共同生活設立債權、債務之外,還可以單獨進行民事活動。如果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有證據能夠證明時,債務人的配偶對此債務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并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應當用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如果債權人事先并不知道債務人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債權人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