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與吳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夫妻婚后一方所欠債務未經另一方同意或者另一方知道但所借款項未用于家庭的,所欠債務由一方自己負責。據此,二人離婚后,孫某拒絕償還之前吳某所欠的5萬元債務。日前,平陰法院審結此案,判決吳某和孫某共同償還5萬元債務。
吳某是濟南某有限公司的職工,2007年4月,吳某向同事王某借款5萬元,約定了利息,借款期限為一年。2008年3月,吳某與孫某協議離婚,二人約定:夫妻婚后一方所欠債務,未經另一方同意或者另一方知道但未用于家庭的,由所欠債務一方自己負責償還。
吳某借王某的5萬元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吳某稱外債太多,無錢還債,而孫某則以離婚協議的約定為由拒不承擔債務。王某無奈于2008年12月將吳某和孫某起訴到平陰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孫某稱吳某借王某的錢自己根本不清楚,這個錢也沒有用于家庭生活,所以根據離婚協議自己對這筆賬沒有償還義務,而吳某也稱孫某對借款事宜毫不知情。
合議庭審理認為,雖然孫某和吳某有“各自償還債務”的約定,但該約定僅對二人有約束力,對王某沒有法律效力,故5萬元的借款應為吳某和孫某的共同債務。平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