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頭回放
2004年6月,家住海淀區的沈某因父親住院,向同事小趙借了2萬元現金。2005年6月,當小趙再找沈某時,卻怎么也聯系不到,小趙只好找到了沈某的妻子。但沈某的妻子卻說,她正在和沈某鬧離婚,這筆錢是丈夫借來給公公看病用的,和她無關,應由沈某自己來償還。請問沈某的妻子的說法合法嗎?
律師分析
據最高法有關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本案中,沈某為給父親看病向小趙借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沈某對父親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為讓生病的老人能夠住院治療所負的債務,應屬于為履行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則該筆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沈某的妻子應和沈某共同承擔。
現沈某不在,小趙可向沈某的妻子主張權利,要求以他們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若小趙采取訴訟程序追索欠款的話,可以將沈某和沈某的妻子作為共同被告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