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關于財產處理問題中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應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清償責任。可見,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親友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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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關于財產處理問題中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應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清償責任。可見,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親友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