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城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借貸糾紛案件,債權人已過世,其母親張某作為唯一的繼承人,追回了被拖欠近兩年的欠款。
2003年12月30日,彥某向張氏之子借款人民幣2萬元,約定于2004年3月底還清。到期后,彥某并未還此款。2004年12月30日,張氏之子因病去世。作為兒子的唯一法定繼承人,張某多次向彥某主張權利,然而被告拒絕露面,一直推托至今。張某于是將彥某訴至法院,要求彥某返還借款2萬元及支付4倍的利息。彥某經法院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及開庭傳票逾期后,未到庭應訴,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向原告之子借款,并出具借條,雙方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且合法有效。債權人已死亡,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原告為債權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現在,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欠款并支付逾期同期存款利率的4倍利息,應予支持。判決被告彥某返還原告張某人民幣2萬元,并支付自2004年4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4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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