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借離婚規避債務的法律問題。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文通過相關離婚債務處理的問題,為你解讀了借離婚規避債務的法律問題。
法律賦予了公民離婚自由的權利。離婚是為了解脫那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難以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精神上的痛苦。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繁榮以及公民在思想意識上的變化,司法實踐中常出現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賦予離婚自由的權利,來規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其承擔的義務。本文所探討的就是夫妻雙方或一方假借結婚來逃避債務的問題。這里所指的債務包括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和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
對夫妻離婚債務的處理,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這種做法往往使那些不愿償還債務的夫妻,他們假借離婚,通過協商或調解,打著“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債務的一放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為他(她)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有的夫妻在離婚訴訟中,故意惡意隱瞞債務,離婚后,債務人主張債務,要求他們償還債務時,他們便相互推諉和推脫沒有償還能力。這些規避債務的行為都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日益增加。特別是那些從事商業經營活動者,其債權債務關系更加錯綜復雜,且數額也越來越大。負債公民出于各種各樣的目的,假借離婚來逃避債務的情況也越來越嚴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盡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也難以防止這種借離婚逃避債務的情況發生。故筆者想結合我國目前司法現狀,就在離婚案件實踐中如何防止債務人假借離婚逃避債務的問題提出如下幾點探討意見:
(一)發布申報債權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在調查過程中,應注重了解離婚雙方對外的債權債務關系。特別是對那些從事商業活動又經營不善的家庭,為了防止因當事人隱瞞債務不報或只報部分債務給債權人帶來損失,辦案人員可在審理期間發出申報債權人公告,作為查明離婚雙方債務的一種手段,通知離婚雙方的債權人及時前來申報債權。公告時間、地點、方式由辦案人員根據所了解的具體情況而定。但應注意,公告時間須計算在審限內,不能因此而超審限。
(二)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征詢債權人意見
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夫妻債務分擔問題時,一般是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對債務的分擔,然后法院加以確認,協商不成時,再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財產狀況判決。這種做法,不管是當事人雙方協商還是法院判決,都將損害債權人的權利。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通過協商或法院判決由其中一方承擔,實際上變更了債務人,從債權債務關系上說,債務發生了轉移,形成了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理論界稱之為債務承擔。債務承但的成立須由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之間達成債務承擔合同或新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或法律直接規定。本文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不管是法院根據夫妻雙方協議加以確認,還是法院直接判決都是法律直接規定。但是債務承擔成立的另一個關鍵條件是須經債權人同意方能生效。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分擔債務的這種債務承擔,并沒有征得債權人同意,而由法院越權代替債權人處分債權,從而侵害了債權人的對債權的處分權。至于夫妻單方所負債務,當事人為逃避債務,協商將該債務轉移給另一方,由另一方負責償還,而不征得債權人同意,這更加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所以,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或轉移單方債務時,應通知債權人到場,征詢他們的意見。這樣對離婚后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承擔人清償債務時,可以減少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