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解釋】本條是對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他方財產的一方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該條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對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一方應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以及離婚后發現上述行為如何解決的規定。
這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即從男女登記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這一特定期間內夫妻所得的財產。依據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另外,本法第十九條還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從性質上說,屬于共同共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屬于雙方或一方的收入,無論各自收入的數量多少,也無論其中一方有無收入,夫妻作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對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在共有關系消滅之前,財產權利是一個整體,只有在婚姻關系消滅(離婚或一方死亡)或雙方有特別約定時,才能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最高表現,如果沒有平等的處分權,平等的所有權就是一句空話。所以,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謂平等的處理權,依照民法關于共同共有的原理,是指夫妻在處分共同財產時,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違背他方的意志,擅自處理。特別是對共有財產作較大的變動時,如出賣、贈與等,更應征得他方的同意,否則就侵犯了另一方對共有財產的所有權。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如果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因此,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是一種侵犯共同財產所有權的民事侵權行為。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是違法行為的客觀表現。隱藏是指將財產藏匿起來,不讓他人發現,使另一方無法獲知財產的所在從而無法控制。轉移是指私自將財產移往他處,或將資金取出移往其他帳戶,脫離另一方的掌握。變賣是指將財產折價賣給他人。毀損是指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壞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來具有的使用價值和價值。偽造債務是指制造內容虛假的債務憑證,包括合同、欠條等,并將所涉共同財產據為己有。
上述違法行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不包括過失行為,如因不慎將某些共同財產毀壞,只要沒有故意,不屬于本條規定之列。另外,必須以侵占另一方財產為目的。一方實施上述行為,就是要將本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這部分財產據為己有。
本條所稱離婚時,是指離婚訴訟期間,即從起訴到執行終結的期間。
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他方財產,侵犯了另一方對共有財產的所有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于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于共同財產屬于共同共有的性質,依照民法理論,原則上應均等分割。該款中所指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或者偽造的債務侵占的那一部分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全部。對少分的具體份額或比例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不分,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規定了“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處理。該規定同婚姻法規定的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是否矛盾呢?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的確定,是由我國目前廣大婦女的經濟能力和男子仍有一定差距的國情決定的,同時也是憲法關于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在婚姻法上的具體體現。當然,在現實生活中,也不排除有女方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可能;如果出現,也應當依照本款規定處理。兩者沒有矛盾,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