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轉移財產 貸款人能否申請撤銷
卞某通過熟人介紹向某銀行支行貸款50萬元經營汽車修理業務,卞某與支行簽訂貸款合同,約定貸款期限為1年。由于經營不善,卞某不但沒有贏利,反而虧損不少。眼看貸款期限屆滿,為規避法律義務,卞某與妻子經過商議決定進行假協議離婚。雙方在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卞某原有的一套價值110萬元的兩室一廳的住宅歸妻子所有。
貸款到期后,支行多次催卞某還款。在多次催要無果的情況下,支行本欲向法院起訴,要求卞某償還借款,并準備勝訴后申請執行其所有的兩室一廳住宅以償還借款,但得知卞某與妻子協議離婚時已通過協議的方式將上述住宅給了卞某的妻子,于是支行將卞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卞某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
法官點評
本案核心在于貸款人在借款人假借離婚之名行轉移財產之實時是否有權行使撤銷權。
本案中,支行若要實現債權,存在一個先決條件,即卞某必須有足夠的財產償還債務,而卞某曾經有足夠財產住宅來償還債責務,但現在卞某已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將住宅無償分給其前妻。在這種情況下,支行要實現債權,只能根據《合同法》第74條關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規定,撤銷卞某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
卞某的行為使得作為債權人的支行完全符合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因此,支行可以依法行使其撤銷權,以保證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