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夫妻債務清償知識專題
在離婚時面對夫妻債務的清償問題,司法實踐中是怎樣處理的呢?
1、婚姻關系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
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制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
2、對于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
凡為個人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或負擔債務,應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他方無代償義務。若夫妻間實行完全分別財產制,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參照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處理。
3、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
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個人債務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理,對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那么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3)審判實踐中一般將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或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
4、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個人債務又包括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見中又明確,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但對一方從事非法經營,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表示反對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
滬律網編輯為您推薦更多關于夫妻債務的知識:
離婚能否免除承擔債務的責任
借離婚規避債務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