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相互之間給付財物是非常普遍的,為了表示對愛情眾志不渝,當一方困難時,有的直接給付錢款,有的給付財物。這樣給付的性質一般有二種,一種是贈與,還有一種是借貸。就法律的角度來講,在戀愛期間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因此戀愛期間借款應當予以返還,即使戀愛期間借款結婚后也要予以返還。除非婚前債務是用于婚時夫妻財產購置或者婚后的事情,存在債務婚后的抵消或部分抵銷情形。男女結婚后仍是獨立的個體,也排除了發生債權債務的混同可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可見,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屬個人所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想要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值得提醒的是:戀愛期間借款舉證都比較難,基于男女雙方的關系,一般不會打欠條之類的東西,即便有其內容也是不夠清楚明確的,這也就為日后主張個人債權留下了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