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先生向李先生借款3萬元,由趙先生做擔保。到期后,魏先生未償還此債務,李先生將魏先生和趙先生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魏先生償還此欠款,由趙先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期間,魏先生之妻張女士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其后,因魏先生下落不明,趙先生先清償了該欠款,后找到魏先生前妻張女士,向其追償。
張女士不認為此欠款是夫妻共同債務,是否應該清償該欠款?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而負的債務。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必須清償共同債務,且夫妻共同債務不因夫妻關系的終止而消失。
根據《擔保法》第31條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本案中,該筆欠款是魏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其前妻張女士無證據證明該款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魏先生和張女士共同償還。因魏先生下落不明,趙先生有權向張女士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