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當事人李先生找到了我,滿面愁容。這位當事人在去年借了5萬元給朋友夫妻倆,當時其朋友在欠條上簽了字,但是其朋友妻子卻沒有簽字。如今,其朋友夫妻倆也已經離婚,可是李先生怎么也找不到其朋友了。5萬元眼看就要成為了泡影,無奈之下,李先生只好找到其朋友的前妻討債。“可是她卻說自己已經離婚了,婚姻期間借的那筆債和她也沒啥關系了,并且聲稱欠條上也無她的簽名,她沒有義務償還這筆債務。
- ”現在,李先生不知道該怎么辦才好。我從兩方面給其進行了分析,首先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
- ”這些規定表明,不管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如何,夫妻雙方都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對共同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