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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下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債務屬于個人債務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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