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所欠的借款,離婚后應誰來償還?松江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區別對待的判決,用于家庭共同開支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反之,則屬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判決生效后,丈夫身攜巨款還在法官面前“哭窮”,最終難逃債務追償。7月19日,本案得到順利執結。
案件:
今年1月7日,黃來走進松江法院,要求被告湯京及湯京前妻奚娟返還欠款63000元,并拿出湯京親筆所寫的借條一份。借條上寫明:“今湯京向友黃來借人民幣63000元,以前借條全部作廢,以此為證”。
黃來在松江做建材生意,與湯京有多年業務往來,交往多了也就成了生意場上的朋友。2000年,湯京在松江購買了房子,因沒錢裝修,所以湯京于同年11月5日向黃來借款45000元。2001年7月10日和2002年4月10日,湯京兩次以償還銀行貸款為由向黃來借10000元和8000元,前后共借了63000元。黃來在訴訟前討債長達9個月之久,但湯京總以種種理由推托,毫無還款之意。今年年初,黃來聽說湯京在法院離婚了,房子判給了奚娟,湯京可以拿到好幾萬的房屋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