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請如何予以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至一百九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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