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雙方互負的債務是可以抵銷的,但破產抵銷權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破產債權必須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受理后發生的債權,本身不屬于破產債權,更不允許抵銷;二、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的債務必須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發生在受理后不允許抵銷,債務人必須向破產企業支付。除了上述條件外,為了防止雙方當事人出于故意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新企業破產法從誠實信用的原則出發對破產抵銷權的行使作出了限制,一是債權人已知破產企業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不得抵銷;二是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已知該企業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不得抵銷。上述兩種情形下發生的債權、債務如果是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形成的,不受上述限制。你可以對照上述條件,如果符合,到時可以行使破產抵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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