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周女仔付給原告丁金榮人民幣22850元。
經審理查明,2005年2月24日,杜春林以其做生意資金周轉不來為由,在原告丁金榮處借款24000元,后經催討,歸還原告丁金榮1150元。7月30日,杜春林與原告丁金榮經核算,杜春林向原告丁金榮重新出具金額為22850元借條,爾后原告丁金榮多次催討此款未果。2007年5月15日,杜春林病逝。為此,原告丁金榮多次向杜春林之妻即被告周女仔催討此款,但被告周女仔以丈夫借錢不知情,且家產早已分給兒子為由拒絕償還。故原告丁金榮具狀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周女仔歸還借款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被告周女仔應依法償還原告丁金榮的借款。被告周女仔提出其夫妻共同財產已進行處理的意見,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不予采納,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