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雙方對于債務的負擔也有不同的心理,而利用離婚規避共同債務的現象也是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并不是僅僅只是以夫妻一方愿意承擔全部債務或者部分債務而可以免除另一方的債務承擔責任。暫且不論到底是何種原因,事實上,夫妻之間對于債務承擔的約定或者法院的判決,只能是對夫妻雙方之間產生約束力,而對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的共同債務,仍然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這種承擔不以夫妻之間離婚或者約定而免除另一方的責任,作為善意的第三人(債權人)可以發生債務關系的一方為被告起訴,也可以以原夫妻雙方為被告起訴要求返還。如果一方獨自承擔了債務或者承擔的債務超出了原約定或判決的數額,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超出的部分,要求另一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