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對夫妻,兩人一起生活了近10年。等到兩人訴訟離婚的時候,男方才提出,在夫妻兩人共同經營生意期間,欠下了113萬元的巨額債務。男方在訴狀中提出,這113萬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女方稱,這筆債務是男方捏造的。記者 劉江浩
離婚時男方稱欠下巨額債務
黎女士和現任丈夫,兩人都屬于。據了解,黎女士老家在澄邁,1999年,離異的黎女士在海口打工時,認識了現任丈夫王明亮(化名),王明亮也離過婚。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倆人很快走到了一起,開始過著同居生活。
2001年6月,黎女士和王明亮在文昌辦理了手續。兩人結婚之后,黎女士帶著和前夫所生的兩個女兒來到文昌,和王明亮一起生活。黎女士和王明亮當初都沒有想到,在他們婚后約10年,倆人的婚姻出現了危機。今年,倆人因為離婚一事而對簿公堂。
王明亮表示,婚后他和黎女士性格不合,經常因為一些生活瑣事發生口角,日積月累,雙方矛盾逐漸加深。
王明亮訴稱,位于文昌的一家五金店鋪,是他向朋友借款后開辦起來的。在2009年6月以后,他發現妻子多次隱瞞和轉移銷售貨款,還瞞著他拿錢回澄邁老家以其女兒的名義購買4萬9千多元的保險。王明亮表示,妻子的這種行為傷透了他的心,使早已出現隔閡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導致夫妻感情最終完全破裂。
王明亮的有多項請求,其中一項指出,2003年至2008年期間,因為經營五金生意、養魚、購買及加建樓房缺乏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他單獨向他人借款113萬元等。王明亮表示,他愿意單獨償還這些債務,但位于文昌的五金店鋪面樓房必須歸其所有,位于澄邁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歸妻子所有。
女方稱113萬債務子虛烏有
被告黎女士方則表示,她和王明亮結婚前,將自己在海口的房產進行抵押貸款,然后和王明亮一起開辦這家五金店,五金店的大部分資金是由她出的。對于澄邁老城的宅基地,黎女士稱該宅基地是她的前夫購買給兩個女兒的,并不是她和王明亮的共同財產。
在離婚訴訟過程中,這113萬元的共同債務成為雙方最大的分歧。黎女士稱自己一直不知道這個情況,她從未聽丈夫說過向他人借款的事宜。黎女士稱,王明亮說曾向債權人甲借款38萬、向債權人乙借款75萬,她覺得這兩筆借款都十分可疑,都是王明亮捏造的。
今年4月底,文昌市人民法院錦山法庭先后兩次開庭審理此案。就在該案判決結果尚未作出之前,該案再起風波。5月24日,黎女士再次收到法院的傳單,債權人甲和債權人乙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黎女士和王明亮作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償還113萬元的欠款。
律師點評
若偽造證據,要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指出,《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所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或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等。
如果此案中王明亮這113萬借款確實用于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收益的經營活動,那么這些欠款將構成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均有償還義務。
如果案中女方對此借款真實性有所懷疑,可以要求男方提供詳細憑證,也可以通過司法程序進行鑒定,譬如鑒定經營活動中的資金流量往來以及借款資金往來等。如果出現偽造證據的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