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從江油法院獲悉,江油人民法院審理了一樁離奇的債務糾紛案。鄭某在當年與妻子期間,向他人借了10萬元,后來金某和鄭某離婚。8年后,金某卻被當年借款給前夫的人告上法庭,要求金某替前夫還債。
金某與鄭某是夫妻,由于夫妻感情不合,1996年金某便與丈夫分居兩地,少有聯系。2001年4月,金某向江油人民法院提交了離婚訴訟,2001年9月15日江油法院作出判決,同意了金某的離婚請求。自此,夫妻之間再無任何來往。2006年,鄭某在一起車禍中死亡。今年4月1日,王某突然登門造訪金某,并拿出一張10萬元的借據,要求金某替夫還債。金某一頭霧水,原來這張欠條是前夫鄭某于2001年9月16日簽訂的,那個時候鄭某與自己已經離婚,沒有任何瓜葛了。她認為前夫在離婚前幾年就離家出走,向王某借款的事情,她并不知情,是前夫一人所為,并不與她有任何的關系,而且這張借條是在她與鄭某離婚后簽訂的,不能生效,因此拒絕了王某的要求。
王某說,1997年1月,鄭某想去做生意,急需資金周轉,于是就找到他,分兩次從他那里借走了10萬元,當時約定利息6分,之后一直未還。2001年9月16日,也就是鄭某和金某判決離婚的第二天,鄭某給王某寫了一張欠款共計10萬元的欠條,約定2009年3月31日之前還清,逾期不還,每月按6000元利息計算。但這之后,他沒有收到鄭某的還款。今年,兩人約定的還款日期到期了,于是他費勁周折,多方打聽,找到了鄭某的家,此時才知道,鄭某06年在一起車禍中死亡。他認為既然鄭某已經去世了,這筆借款應該由鄭某的妻子來還。王某認為,在鄭某簽訂這張借據的時候,金某和鄭某的離婚判決書正在上訴期限內,尚未生效,因此,這筆欠款應視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欠款,金某應替其丈夫還債。他多次找到金某要求其還債,卻遭到金某的屢次拒絕,甚至避而不見。無奈之下,王某只得將金某告上了江油法院,要求金某為其前夫還清所欠的債款,并由其承擔訴訟費。
江油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債權的存在是公民承擔債務責任的基礎。雖然鄭某為王某出具欠據的時間,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并未生效,但在江油法院公告期間鄭某的借款行為,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時,王某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金某知道前夫向其借款一事。江油法院最后作出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